| 126 | 0 | 72 |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本文以土地数字意义变动为切入点,贯穿分析官民田均则与粮长制调整两大江南赋役改革动向之间的内在关联。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展开。首先,通过讨论明初丈量与粮区复设之间的关联,阐明将江南地区赋役册籍中的土地数字置于粮长制框架中理解的必要性。其次,从粮长框架延续的角度,探讨15世纪周忱改革的耗米摊派为何以粮额而非土地额作为基本单位。第三,分析16世纪苏松地区赋役改革中土地数字性质的转变,探讨清丈田土的过程如何重塑土地数字体系。通过以上讨论,本文指出土地数字性质的变化是造成粮长制质变的根本原因,正因如此,在16世纪的改革之后,粮区的性质方才彻底转变为在赋役事务中使用的地理单位,赋役包揽机制也随之改变。
Abstract:By reconstructing the process of the tax reforms in Suzhou Prefecture and Songjiang Prefecture,this article demonstrates that land figures in fiscal registers served distinct purposes under the liangzhang system and the new tax-farming system emerged during the mid 16thcentury tax reform. The key point of the reform was to compile the land record and reconstruct the tax organization system based on land registration. The process ultimately redefined the liangqu from a household-based tax accounting unit into a clearly bouded geographic tax district.
(1)何炳棣指出嘉靖年间许多地区赋役事务中均开始应用折亩,即赋役册中登记的土地顷亩数字是经过折算的纳税单位,而非实际耕地面积,他将这一潮流称为“折亩运动”。栾成显等人有关徽州鱼鳞册实物的研究亦肯定了折亩在明中期以后的应用。只不过栾氏认为“税亩实行折亩制,明中期以前在有的地方虽已出现,但其普遍实行,则是在明后期一条鞭法推行以后的事”。夏维中将江南地区自嘉靖年间开始重新编制的鱼鳞册称为“新式鱼鳞册”,以凸显16世纪改革之后地籍册在赋役征派中所发挥的新作用。参见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上)》,《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下)》,《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栾成显:《洪武丈量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2—377页;栾成显:《洪武鱼鳞图册考实》,《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汪庆元:《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安徽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19—36页;赵思渊:《清前期徽州乡村社会秩序中的土地登记》,《历史研究》2021年第3期;夏维中:《试论明代中期江南都图地籍系统的形成及其影响》,《江南社会历史评论》第9期,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07—128页等。
(2)刘志伟通过对明代赋役改革趋势的梳理,明确了土地数字性质意义转变的过程及其同里甲赋役体系演变的关系,申斌则从赋役册籍核算技术演变的角度对此过程进一步展开考察。相关研究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申斌:《明代地方官府赋役核算体系的早期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1期;申斌:《明代中叶以降赋役核算技术的演变》,《明清论丛》第19辑,故宫出版社2020年版,第75—108页等。
(1)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伍跃、张学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01—335、390页。
(2)关于明代江南赋役改革的研究多围绕江南重赋展开,故而特别关注重则官田在明代的发展,是以官民田均则的过程始终是此前研究的关注重点。除森正夫外,相关讨论参见周良霄:《明代苏松地区的官田与重赋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10期;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赖惠敏:《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版;郁维明:《明代周忱对江南地区经济社会的改革》,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范金民:《江南重赋原因的探讨》,《中国农史》1995年第3期;范金民:《明清江南重赋问题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丁亮:《走向一条鞭法的努力:征一法与明代南直隶的均徭役改革》,《故宫博物院院刊》2019年第10期;侯鹏:《官民之间:再论周忱改革对江南赋役征收组织的改造及影响》,《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侯鹏:《16世纪江南田赋征收机制的转变与地域社会关系的变动》,《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2期;曹树基:《明代江南重赋的数据分析——以苏州府为例》,《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罗晓翔:《“均”与“不均”:论明嘉万之际江南赋役改革的困境》,《明清史评论》第9辑,中西书局2024年版,第73—97页等。
(3)梁方仲指出粮长制作为一种民收民解的税收方式,其制度演变与乡村社会的变化紧密相关,此后小山正明等人又以苏州府辖县作为案例进一步印证了该结论。通过利用族谱等民间文献,学界对于粮长在江南地区地方社会所扮演的角色的讨论在近些年更得以深入。此外,从周绍泉、夏维中、汪庆元等人对徽州粮长制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粮长制在徽州的运作实态与江南地区有明显差距,故本文对于粮长制制度演变的讨论局限于江南地区,徽州的情况笔者将另文进行探讨。相关研究参见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栾成显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59—191页;夏维中:《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夏维中:《洪武中后期江南里甲制度的调整》,《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吴滔、佐藤仁史:《嘉定县事:14至20世纪初江南地域社会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谢湜:《高乡与低乡:11—16世纪江南区域历史地理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杨茜:《明代江南市镇中的“主姓”家族与地域认同——以常熟县为例》,《历史研究》2020年第2期;吴滔:《国史家事:〈致身录〉与吴江黄溪史氏的命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青木夏香:《重赋之下的“孝义”:明前期常熟赋役改革中的粮长集团》,《史林》2021年第3期;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汪庆元:《明代粮长制度在徽州的实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等。
(4)小山正明率先对粮区的区划属性进行了探讨,此后夏维中对于区在乡村基层建制中的重要性进行了进一步讨论,着重指出需要关注明中后期江南各府县广泛存在的区,特别是在经历粮长制改造后区的内涵的衍变。冯贤亮对苏松常嘉湖五府的基层管理系统进行了分府梳理,并注意到了其与土地管理体系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指出区成为地方上田亩编制系统主要是在张居正下令清丈土地之后,且该体系在清代得到传承。王建革对区在明末常熟水利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周振鹤、陈俐等学者的研究显示出区在此后的土地管理中继续发挥作用,指出区是上海县下区划“乡—保—区—图—圩”序列中的重要一环。相关研究参见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第159—191页;夏维中、崔秀红:《明代乡村地域单位的主要类型及其作用考述》,《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夏维中:《洪武中后期江南里甲制度的调整》,《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6—118页;王建革:《明代江南的水利单位与地方制度:以常熟为例》,《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2期;周振鹤、陈琍:《清代上海县以下区划的空间结构试探——基于上海道契档案的数据处理与分析》,《历史地理》第25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125页等。
(5)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5—12页;栾成显:《洪武丈量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第368—369页。
(1)《明太祖实录》卷180“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第2726页。关于洪武丈量的起始时间、覆盖范围、人员派遣、执行力度等问题,学界已有大量讨论,其中的主要分歧在于丈量究竟是因循旧册还是履亩实丈。何炳棣根据上海县、常熟县、镇江府等地方志所载明初与宋元土地数字的对比指出,洪武初的丈量在不少地区都是对以往档册的整理。栾成显则据徽州府残存明初鱼鳞册反驳了何炳棣的看法,指出在徽州等地,明初的土地丈量并不只是因循旧数,而是进行了严格的履亩丈量。夏维中指出浙西浙东的情况或有区别,在江南地区朝廷的当务之急是掌握土地旧额进行赋役征派,在此情况下沿用故元土地数字也属正常。另外,对于鱼鳞册的相关研究,汪庆元的研究综述进行了详细梳理。参见何炳棣:《南宋至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上)》,《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栾成显:《洪武丈量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第352—377页;栾成显:《洪武鱼鳞图册考实》,《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夏维中:《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汪庆元:《20世纪以来鱼鳞图册研究述评》,《古今农业》2014年第2期等。
(2)《明太祖实录》卷23“吴元年四月丙午”等,“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325—327页。
(3)正德《松江府志》卷30《人物》,《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6册,第724页;嘉庆《松江府志》卷35《武备志》,嘉庆松江府学刻本,第5b页。
(4)通过考证明朝定鼎之初司农司的设置与司农司少卿杭琪的身份履历,黄忠鑫指出杨维桢《东维子文集》中记载的在松江府经理田赋的杭仲玉即是杭琪。此外,根据洪武元年八月司农司的建置方被户部所取代的信息来看,杭氏到达松江府的“元年冬”为吴元年(1367)而非洪武元年(1368),其在松江府的时间为吴元年十月之后的两三个月,到洪武元年初已经完成了相关工作返回应天。参见黄忠鑫:《明初鱼鳞图册的形成、沿用和更新》,《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年第4期。
(5)实录中记载洪武元年工部曾意图向苏松嘉湖四府征发均工夫役以修建应天城池,但最终因朱元璋考虑到人役往返应天耽误农时、且四府已承办北征军士战袄而得免,促使朱元璋罢均工夫役的正是时任户部侍郎的杭琪。见《明太祖实录》卷36“洪武元年十一月甲寅”条,第670页。
(6)杨维桢:《东维子集》卷3《序·送经理官黄侯还京序》、卷3《序·送经理官司成教授还京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集部第160册,第398、384页。杨维桢所撰之文提及二人到达时间,成氏为“元年春”,黄氏为“洪武元年”。这一时间与《明实录》所载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被下派的时间接近,但因史料缺乏,无法确定成、黄二人也在其中。
(7)夏维中:《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8)夏维中:《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洪武中后期江南里甲制度的调整》,《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
(9)栾成显:《洪武丈量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第365—367页。
(1)栾成显:《洪武丈量考论》,《明史研究论丛》第6辑,第368页。
(2)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177页。另外,栾成显通过对万历时期归户册的分析指出,归户册是介于鱼鳞册与黄册之间、实现二者互为表里的一种册籍。虽然明初土地归户册和归户票并无实物存留,但在《明洪武十九年拾都陆保罪字保簿》中的第三百二十五号业户汪售甫、王保下附有祝文中提及“归类庄户”,应是当时所攒造的一种归户册。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172页。
(3)《吴兴续志》,《永乐大典》第2277卷《湖州府》,《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15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116—117页。
(4)《洪武三年处州府青田县四都小黄册》内容参见《新发现古籍纸背明洪武三年(1370)小黄册复原》,孙继民、宋坤:《新发现古籍纸背明代黄册文献复原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676页。相关研究参见宋坤、张恒:《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及意义》,《历史研究》2020年第3期;尹敏志:《静嘉堂藏宋刊明印本〈汉书〉纸背文书初探——以洪武三年浙江试行黄册为中心》,《文史》2023年第2辑。
(5)《后湖志》卷4《事例一》,《金陵全书》,南京出版社2013年版,甲编第3册,第439—445页。
(6)《明太祖实录》卷180“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第2726页。
(7)《明太祖实录》卷180“洪武二十年二月戊子”条,第2726页。
(8)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第12—13、30—31页。
(9)夏维中:《洪武中后期江南里甲制度的调整》,《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
10《御制大诰三编》不分卷《臣民倚法为奸第一》,《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史部第862册,第309页。
(1)《明太祖实录》卷68“洪武四年九月丁丑”条,第1279页。《明太祖实录》卷254“洪武三十年七月乙亥”条另载洪武三十年“命户部下郡县更置粮长,每区设正副粮长三名,以区内丁粮多者为之”(第3667页),夏维中据此指出其他地区至迟到洪武三十年也正式确立了以区为单位设置粮长的原则。夏维中:《明洪武中后期江南里甲制度的调整》,《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
(2)宋坤、张恒:《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及意义》,《历史研究》2020年第3期。
(3)《御制大诰三编》不分卷《臣民倚法为奸第一》,《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62册,第309页。
(4)《明太祖实录》卷174“洪武十八年八月癸丑”条,第2653页。
(5)《吴兴续志》,《永乐大典》第2277卷,第14b—第15a、18a页。
(6)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第159—176页。
(7)夏维中即指出吴江县区的设置在不同时间段亦有调整,如弘治时二十九都共有四区,而在嘉靖《吴江县志》二十九变为四区一扇,粮长也由8名增加到9名。参见夏维中:《洪武中后期江南里甲制度的调整》,《江海学刊》2006年第1期;弘治《吴江志》卷2《疆域》,《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46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65—75页;嘉靖《吴江县志》卷10《徭役》,台湾学生书局1987版,第523—537页。
(8)见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
(9)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233—235、242—249页。
(1)申斌:《明代地方官府赋役核算体系的早期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1期。
(2)有关周忱改革中的仓场管理问题,以往学者进行了不少讨论。但管见所及,除申斌文外,对粮仓运作在财政会计中所扮演的角色仍缺乏详细探讨。相关研究参见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220—230页;吴滔:《明代苏松地区仓储制度初探》,《中国农史》1996年第3期;吴滔:《明清苏松仓储的经济、社会职能探析》,《古今农业》1996年第3期;阮宝玉、吴滔:《明清漕粮运输方式推行中的区域差异——以州县水次仓为视角》,《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年第3期;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26—234页等。
(3)弘治《常熟县志》卷2《仓库》,《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年版,史部第185册,第60—63页;弘治《吴江志》卷4《官宇》,《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46号,第173—174页;正德《松江府志》卷14《仓廪》,《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册,第752—755页。
(4)弘治《常熟县志》卷2《仓库》、卷3《县令》,《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85册,第60—61、119页;况钟撰,况延秀等辑,吴奈夫等点校《况太守集》卷11《保升贤能邑令奏》,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16—117页;正德《松江府志》卷14《仓廪》,《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册,第758、760页。
(5)《周忱言行录》,陈九德辑《皇明名臣经济录》卷9,《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史部第9册,第161页。
(6)见刘怡辰:《一条鞭法的开端?十五世纪上半叶财政改革的理论与现实》,硕士学位论文,香港中文大学,2017年,第43—44页。
(7)刘怡辰:《一条鞭法的开端?十五世纪上半叶财政改革的理论与现实》,第34—55页;另参见申斌:《明代地方官府赋役核算体系的早期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1期。
(8)户部对于财政管理权的统合最初同样也是以仓场整顿的形式出现,显示出15世纪的财政改革在进行创新的同时仍受制于明初以实物财政为基础的对拨制度。参见刘怡辰:《正统元年(1436)折银令出台始末再探》,《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5期。
(1)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92—111页。
(2)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125—128、213—214、253页。
(3)《明英宗实录》卷229《废帝郕戾王附录》第46“景泰四年五月庚申”条,第5001—5002页。
(4)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253—254页。
(5)王鏊:《王文恪公集》卷36《书·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三槐堂抄本,第10b页,上海图书馆藏。
(6)正德《松江府志》卷7《田赋(中)》,《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册,第389页。
(7)正德《松江府志》卷7《田赋(中)》,《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册,第389页。
(8)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3《史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0页。
(1)相关讨论参见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262—280页;刘怡辰:《分乡加耗:16世纪松江府赋役改革方案及其制度渊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年第3期。
(2)正德《松江府志》卷7《田赋(中)》,《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册,第374—377页。
(3)顾鼎臣在嘉靖六年上的奏疏中亦提及,当时偷漏赋税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或将官田改作民田”。参见顾鼎臣:《顾文康公疏草》卷1《奏疏·陈愚见划积弊以禆新政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5册,第265页。
(4)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195页。
(5)此条史料记载的减则方案,是按每亩科则在1斗至4斗之间各减20%,4斗1升至1石以上者各减30%的比例分配减赋额,但减则方案如何落实,该史料及其他材料中均无详细记载。参见周伦:《杨侯清理田赋记》,嘉靖《昆山县志》卷15《集文》,《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81年影印本,第9册,第19b—20a页;钱薇:《均赋书与郡伯》,《皇明经世文编》卷214《承启堂集》,《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集部第1658册,第214—215页。
(6)康熙《苏州府志》卷23《田赋一》,《江苏历代方志丛书》,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苏州府部第9册,第250页。
(7)康熙《苏州府志》卷23《田赋一》,《江苏历代方志丛书》,苏州府部第9册,第250—251页。
(8)康熙《苏州府志》卷23《田赋一》,《江苏历代方志丛书》,苏州府部第9册,第250—251页。
(1)陆容撰,佚之点校《菽园杂记》卷7,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4页。
(2)谢湜:《明代太仓州的设置》,《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
(3)《苏州府纂修识略》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46册,第352页;王鏊:《王文恪公集》卷36《书·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第352页。
(4)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皇明经世文编》卷103《梁端肃公奏议二》,《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656册,第315—317页。
(5)顾鼎臣:《顾文康公疏草》卷1《奏疏·陈愚见划积弊以稗新政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5册,第268—269页。
(6)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第64—67、75、77—79页。
(7)王鏊:《王文恪公集》卷36《书·与李司空论均徭赋》,第13a—14b页。郑轼担任吴县县令的时间,参见崇祯《吴县志》卷39《宦迹》,《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8册,第150页。
(1)史鉴:《西村集》卷5《上中丞佀相公书》,《景印四库全书》,集部第198册,第787页。
(2)顾鼎臣:《顾文康公疏草》卷1《奏疏·陈愚见划积弊以稗新政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5册,第266—267页。
(3)《明世宗实录》卷83“嘉靖六年十二月癸丑”条,第1869—1870页。
(4)顾鼎臣:《顾文康公疏草》卷1《奏疏·申末议以裨国计拯民命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5册,第274—275页;《明世宗实录》卷83“嘉靖六年十二月癸丑”条,第1871页。
(5)顾鼎臣:《顾文康公疏草》卷1《奏疏·申末议以裨国计拯民命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5册,第274—275页。
(6)《明史》卷193《顾鼎臣传》,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115—5116页。
(7)《明史》卷203《王仪传》,第5374—5375页;葛守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肃菴王公仪传》,焦竑编《国朝献征录》卷62,明文书局1991年版,第139—141页。
(8)《明世宗实录》卷193“嘉靖十五年十一月丙寅”条,第4081页;欧阳铎:《欧阳恭简公文集》卷12《书简·上未斋顾公书(五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64册,第106—107页。
(9)王仪:《苏州府清理田粮录序》,万历《重修昆山县志》卷8《遗文》,《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33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588—589页。
10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63—175页。
11崇祯《吴县志》卷7《田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8册,第641—648页。另外,该县志中摊耗前每亩课征正粮额3斗至4斗一栏的摊耗后平米额为4 482,结合上下文数据该数据在编印刊刻时应脱漏了万位,正确的数字应为24 482(第645页)。
12欧阳铎:《欧阳恭简公文集》卷12《书简·上未斋顾公书(五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64册,第106—107页。
(1)梁材(1470—1540),字大用,号俭菴,南京金吾右卫人。梁材的身后声名远不如同时代的桂萼、霍韬等人,但其在嘉靖前期朝廷中发挥的作用并不逊于这些名臣。他对于处理财政事务颇为擅长,自嘉靖七年年起任职户部,先以左侍郎的身份主管粮饷,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升任户部尚书。在此后的11年间,梁材断断续续担任户部尚书一职共达7年,直到嘉靖十九年致仕回乡。从欧阳铎的书信内容来看,梁材当时应正在户部尚书任上。见《明史》卷194《梁材传》,第5149—515页。
(2)欧阳铎:《与俭菴梁公书》,《欧阳恭简公文集》卷12《书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64册,第108页。
(3)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319页。
(4)欧阳铎:《与俭菴梁公书》,《欧阳恭简公文集》卷12《书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64册,第108页。
(5)王仪:《苏州府清理田粮录序》,万历《重修昆山县志》卷8《遗文》,《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33号,第588—589页。
(6)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第351—356页。
(7)其家族一脉本为李姓,出自长洲县庄渠李氏,魏校的高祖李恕将其三子琳过继给了自己的连襟魏士珣,这一支系遂改姓魏,并迁往昆山居住。
(8)魏校:《庄渠先生遗书》卷1《奏疏》,明刻本,第14b—15a页;卷7《谱牒》,第7b—8a页;卷8《谱牒》,第6b—7a页,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藏。
(9)魏校:《庄渠先生遗书》卷4《书·与王郡守克敬》,第15a—16b页。
10魏校:《庄渠先生遗书》卷4《书·与周行之》,第51b—52a页。
(1)周用:《周恭肃公集》卷12《书、杂著·与顾未斋阁老论田粮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5册,第81—82页。
(2)周用:《周恭肃公集》卷12《书、杂著·与魏庄渠论均粮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5册,第82—83页。该文亦以《论均粮书》之名收入《明经世文编》。魏书与周书均未标记时间,无法确知年月,但从内容上可推断出周用该文正是对前引魏校书信的回信。
(3)关于财政核算信息的不对称性,申斌的一系列文章已经作出了讨论。参见申斌:《赋役全书与明清法定财政集中管理体制的形成——兼论明清国家财政治理焦点之转移》,《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1期。
(4)万历《上海县志》卷4《赋役志(下)》,《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版,第23册,第240页。
(5)万历《上海县志》卷4《赋役志(下)》,《上海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23册,第242—243页。另外,松江府的改革进程的推进较苏州府迟缓得多,至隆庆三年才完成均则丈量等改革工作,有关研究参见刘怡辰:《分乡加耗:16世纪松江府赋役改革方案及其制度渊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年第3期。
(1)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另文探讨。
(2)万历《上海县志》卷4《赋役志(下)》,第226页。
(3)《常熟县水利全书》,谭伯翔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4)关于耿橘治理水经过与《常熟县水利全书》的编纂,以往学者已有详细考证,参见滨岛敦俊『明代江南農村社會の研究』、東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425—448頁;张芳:《耿桔和〈常熟县水利全书〉》,《中国农史》1985年第3期;王建革:《明代江南的水利单位与地方制度:以常熟为例》,《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2期;谢湜:《高乡与低乡:11—16世纪江南区域历史地理研究》,第175—176页。
(5)《常熟县水利全书》卷3《通县八十五区总图》。
(6)见《常熟县水利全书》卷3—卷9。
(7)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第240—249页;侯鹏:《16世纪江南田赋征收机制的转变与地域社会关系的变动》,《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2期;侯鹏:《明代中叶江南的徭役组织与包揽网络》,《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卜永坚:《明代慈溪县赋役制度之演变——以四本地方志为中心》,《田野与文献》总第98期,2020年4月。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K248;F329
引用信息:
[1]刘怡辰.从粮长包赔到按地起科:14—16世纪江南地区赋役册籍中土地数字的意义转变[J].史林,2026,No.220(01):110-122+218-219.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明清盐政与边疆治理研究”(23&ZD245)阶段性成果;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YJ20220066)资助
2026-02-01
2026-02-01